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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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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 二审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判例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一、考勤记录由谁保存;二、劳动者初步举证的程度;三、电子考勤与打卡数据的采信规则。
代理策略
劳动者应先提交门禁记录、排班表、工作邮件发送时间等初步证据达到「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可能」;用人单位应提交完整考勤原始数据。
援引规则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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