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速览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竞业限制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实际收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 · 二审
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与违约金调整
判例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实际收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争议焦点
一、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二、违约金的调整依据;三、劳动者是否必须仍在原单位才能主张。
代理策略
劳动者离职后应保留每笔补偿的收款凭证;用人单位应规范补偿支付周期与金额,避免出现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的免责风险。
援引规则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 第24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联法条与标签
相关判例
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最高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调整高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