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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股东主张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应当分别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为可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到法定表决人数的为不成立。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 二审
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路径选择
判例
裁判要旨
股东主张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应当分别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为可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到法定表决人数的为不成立。
争议焦点
一、三类瑕疵的法定情形区分;二、可撤销决议的六十日除斥期间;三、决议被否后股东退出权的行使。
代理策略
股东应固定会议通知、签到、表决记录等程序证据;针对程序瑕疵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否则丧失撤销权。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25条
- 第26条
- 第2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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