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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二审,2019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董事、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 · 二审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赔偿责任
判例
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董事、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股东未通知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二、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的后果;三、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责任的方式。
代理策略
尽职调查中必须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即注销未清算」情形,核查清算报告、公告与市场监督部门的备案材料;股东应保留已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公告、通知凭证、财产分配方案)。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235条
- 第236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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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