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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保证合同纠纷 · 二审
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按一般保证处理的规则
判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三、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催告的后果。
代理策略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并同时向保证人送达催告函,保留送达凭证;合同审查须明确写入「连带责任保证」四字,避免落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86条
- 第687条
- 第69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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