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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 · 二审 · 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按一般保证处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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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保证合同纠纷 · 二审

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按一般保证处理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21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三、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催告的后果。

代理策略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并同时向保证人送达催告函,保留送达凭证;合同审查须明确写入「连带责任保证」四字,避免落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86条
  • 第687条
  • 第69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686条第687条第692条一般保证连带责任先诉抗辩保证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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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