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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二审 ·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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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加粗、变色等方式标识而未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或对方主张已就相关条款提出询问而提供方未作说明的,可以认定其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 二审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20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加粗、变色等方式标识而未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或对方主张已就相关条款提出询问而提供方未作说明的,可以认定其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争议焦点

一、提示方式是否足以引起注意(字号、位置、字体、加粗);二、说明义务的触发条件;三、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与合同无效的区分。

代理策略

条款提供方应保留条款版本确认书、勾选记录、发送与阅读日志;相对方应就提出询问或对方答复内容留存证据(邮件、录音、书面确认)。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496条
  • 第49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加粗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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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