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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二审 ·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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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 二审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21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

一、对账函是否构成主张权利;二、债务人沉默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三、重新计算后新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代理策略

催收应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EMS、律师函、邮件回执),并保留签收记录;对账单争取债务人签字盖章或邮件回复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195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对账函催款送达证据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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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