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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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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二审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判例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
一、对账函是否构成主张权利;二、债务人沉默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三、重新计算后新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代理策略
催收应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EMS、律师函、邮件回执),并保留签收记录;对账单争取债务人签字盖章或邮件回复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195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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