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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 标的物质量异议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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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19年),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标的物质量异议期的认定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19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争议焦点

一、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二、买受人已使用标的物是否排除质量异议;三、出卖人明知瑕疵时的举证责任倒置。

代理策略

买受人应保留收货单、验收记录、瑕疵照片及通知函;出卖人应举证已明确告知检验期限或买受人明知瑕疵。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20条
  • 第621条
  • 第62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620条第621条第622条买卖检验期限质量异议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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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