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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但应当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不得自行暴力取回。
判例库 · 高级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但应当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不得自行暴力取回。
争议焦点
一、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二、买受人已付价款达标的额七十五分之一时取回权受限;三、第三人善意取得之对抗。
代理策略
出卖人取回应通过诉讼或协商,固定买受人违约证据;买受人可主张已付比例抗辩。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41条
- 第642条
- 第643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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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