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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2021年),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在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且出卖人对该瑕疵具有可归责性。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
连环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在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且出卖人对该瑕疵具有可归责性。
争议焦点
一、瑕疵存在时点的举证;二、中间商披露义务;三、减价与赔偿的请求选择。
代理策略
最终买受人应固定交付验收证据与专业鉴定;中间商应履行瑕疵披露。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15条
- 第616条
- 第61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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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