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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19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按约定份额共有;一方在合作项目结束后作出的改进成果,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仍应认定为对原共有成果的改进而由各方按份共有;单方申请专利的行为不构成对共有份额的擅自处分。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技术合同纠纷 · 二审
技术成果共有与后续改进成果归属
判例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按约定份额共有;一方在合作项目结束后作出的改进成果,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仍应认定为对原共有成果的改进而由各方按份共有;单方申请专利的行为不构成对共有份额的擅自处分。
争议焦点
一、改进成果与原共有成果的关联性认定;二、单方专利申请是否构成侵权;三、收益分配请求权能否单独主张。
代理策略
主张改进成果共有的一方,应举证改进部分与原成果的技术关联与实质贡献;应同步主张共有收益分配请求权,避免仅在专利权属之诉中被驳回后失去其他救济。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860条
- 第861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关联法条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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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