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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 二审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已付利息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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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18年),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已支付的,可抵扣本金。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 二审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已付利息的抵扣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18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已支付的,可抵扣本金。

争议焦点

一、LPR四倍标准的适用时点;二、已付超限利息的返还或抵扣;三、复利禁止。

代理策略

借款人应收集还款流水主张抵扣;出借人应规范利率约定。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8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LPR四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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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