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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二审,2019年),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系伪造,且该股东未追认的,该决议不成立;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影响结果的,不予撤销。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 二审
伪造股东签名的决议效力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系伪造,且该股东未追认的,该决议不成立;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影响结果的,不予撤销。
争议焦点
一、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区分;二、轻微瑕疵例外;三、股东追认效力。
代理策略
异议股东应及时起诉并申请笔迹鉴定;公司规范召集与签到。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22条
- 第26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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