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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自买受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算;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确定检验方式与异议期限;买受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有欺诈情形的不受此限。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质量异议期起算与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
判例
裁判要旨
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自买受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算;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确定检验方式与异议期限;买受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有欺诈情形的不受此限。
争议焦点
一、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的异议期差异;二、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三、逾期异议与欺诈抗辩的边界。
代理策略
卖方应举证已按约定履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已实际使用或转售;买方发现隐蔽瑕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并保留检测证据,逾期将丧失质量抗辩。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20条
- 第621条
- 第62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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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