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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二审,2018年),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 · 二审
公司僵局的认定与解散条件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
争议焦点
一、经营困难与僵局的区分;二、其他途径用尽;三、持股比例门槛。
代理策略
持股10%以上股东应先行内部救济;公司建立僵局预警。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182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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