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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 · 二审 · 公司僵局的认定与解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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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二审,2018年),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 · 二审

公司僵局的认定与解散条件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18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

争议焦点

一、经营困难与僵局的区分;二、其他途径用尽;三、持股比例门槛。

代理策略

持股10%以上股东应先行内部救济;公司建立僵局预警。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182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联法条与标签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僵局解散10%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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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