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速览
本案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再审,2020年),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判例库 · 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 · 再审
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的衔接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争议焦点
一、解散判决的执行;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三、强制清算启动。
代理策略
股东应及时组成清算组;怠于清算承担赔偿责任。
援引规则
- 公司法第183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联法条与标签
相关判例
公司僵局的认定与解散条件最高人民法院 · 公司解散纠纷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 公司解散纠纷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民商事纠纷
隐名合伙与利润分配争议高级人民法院 · 合伙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