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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再审,2019年),案号 (2019)最高法民再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已尽诚实磋商义务的除外。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 · 再审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号 (2019)最高法民再xxx号
判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已尽诚实磋商义务的除外。
争议焦点
一、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二、诚信磋商免责;三、仲裁时效。
代理策略
劳动者留存用工证据;用人单位规范签约流程。
援引规则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第8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联法条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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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