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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检验期间约定不明,适用法律关于检验期间的规定。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约定检验期间短于合理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
判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检验期间约定不明,适用法律关于检验期间的规定。
争议焦点
一、检验期间过短的认定标准;二、约定不明后法律规定的补充适用;三、买方因未及时检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代理策略
买方应针对标的物性质说明为何约定期限不足以发现缺陷,并提供同类交易习惯证据;卖方可主张买方怠于检验并应自担不利后果。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21条
- 第623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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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