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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二审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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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超过十八个月未主张的,视为放弃。
判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二审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 2021 入库 2026-10-24
判例
裁判要旨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超过十八个月未主张的,视为放弃。

争议焦点

一、优先受偿权性质是否属于优先购买权从而适用除斥期间;二、十八个月起算点如何确定;三、发包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代理策略

承包人应在应付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通过发函、起诉或仲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送达证据;已进入结算或诉讼程序的,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优先受偿主张。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80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联法条与标签

民法典第807条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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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