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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2年),案号 (2022)津民终223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后,债务人未按期付款的,保理商可向债权人追索,债权人承担回购义务。
判例库 · 高级人民法院
保理合同纠纷 · 二审
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
案号 (2022)津民终223号
判例
裁判要旨
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后,债务人未按期付款的,保理商可向债权人追索,债权人承担回购义务。
争议焦点
一、明保理与暗保理;二、追索权行使;三、应收账款真实性。
代理策略
保理商审查基础交易;债权人保证债权真实。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761条
- 第766条
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
关联法条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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