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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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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 二审
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认定
判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争议焦点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二、差额部分的计算基数与上限;二、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时能否减免。
代理策略
劳动者应证明实际用工起始日(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工资流水);用人单位应举证曾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及劳动者拒签的证据,否则难以免责。
援引规则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第82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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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