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Work AI / 判例库
消息通知全部已读
已完成
合同审查任务已完成
《技术服务合同》共发现 12 处风险,其中高风险 3 处
10 分钟前
待处理
额度不足提醒
剩余点数低于 200,建议及时充值以免任务中断
2 小时前
帮助中心
怎么用 AI 审查合同3 步 额度怎么计算与充值点数 文书起草支持哪些格式Word
遇到问题?联系客服 400-808-0102(工作日 9:00–18:00)
界面语言
访
← 返回档案室
指导案例28号 ·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宽度 字号 光线 纸色
AI 速览
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8号《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由劳动争议,2011年发布。包含: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8号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案由 · 劳动争议 裁判年份 · 2011发布 · 2015-02-09
归档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 键 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龙江楠 --> --> 相关报道--> --> --> --> --> --> --> --> --> --> --> -->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5937472c2d09fd0d51334fb30f6bed7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原文链接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