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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王某、马某海逃税案》,案由刑事,2025年发布。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王某、马某海逃税案
(2014)鸡冠刑初字第66号
归档
【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2025-12-29发布)】
入库编号:2025-05-1-142-001 / 刑事 / 逃税罪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4)鸡冠刑初字第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9 裁判要旨 存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手续不全问题,但生产、经营行为内容本身合法的,该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从事该生产、经营的人逃避缴纳税款,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逃税罪论处。 姚某受贿案——行为人将未给付的贿赂款约定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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