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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号 · 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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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案由劳动争议,2025年发布。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案由 · 劳动争议 裁判年份 · 2025发布 · 2025-12-29
归档
【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2025-12-29发布)】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4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9 裁判要旨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关键词:民事 继承 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 必留份 缺乏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 折价款 酌定 不宜分割 基本案情孙某升与盖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孙某成。孙某升与盖某离婚后,于2011年与皇甫某美再婚。2014年12月,孙某升所有的徐州市某宿舍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为某小区2701室房屋(即案涉房屋 )。 2019年6月,孙某升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皇甫某美一人继承,产权归皇甫某美一人所有。”2019年11月28日,孙某升去世。2021年5月,原告皇甫某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按照上述遗嘱内容,由其继承案涉房屋。 被告孙某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孙某升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成于2006年患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接受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溢血。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因被继承人长期治病花销,遗产只剩涉案房屋,被告亦未提出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分割。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31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一、案涉房屋由原告皇甫某美继承;二、皇甫某美给付被告孙某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遗嘱生效时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其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而,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案涉房屋由被继承人孙某升个人所有房屋产权置换所得,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孙某升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原告皇甫某美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被告孙某成作为孙某升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为保障一方生活,平衡双方的利益,不宜对房屋作实物分割,结合所涉遗产价值、原被告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皇甫某美给付孙某成部分房屋折价款。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本案适用的是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25条(本案适用的是1985年9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37条)一审: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6日)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 10个 入库参考案例!(2025-12-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原文链接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