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库 · 书架式浏览,像翻书一样连续读完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文
AI 速览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7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