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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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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2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