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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6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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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 第二条 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