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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3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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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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