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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条文全文(5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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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和 第四百零八条 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和 第四百零八条 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 第三百三十九条 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 第三百三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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