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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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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条文全文(4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 第一条 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