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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条文全文(4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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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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