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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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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0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海商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海商法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海商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海商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因海商法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海商法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海商法有关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海商法施行前,当事人约定船舶抵押权不与其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的,适用海商法 第十八条 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海商法施行前出具的电子运输记录引起的纠纷,适用海商法 第四章 第五节 有关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海商法施行前订立的预约保险合同,在海商法施行后,被保险人履行申报义务或者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不履行申报义务违约责任的,适用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 海商法施行前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保证条款,保险人在海商法施行后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权利的,适用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 第二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海商法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有关时效期间的中止适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时效期间的中断适用中断事由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海商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就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