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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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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3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除提交本解释 第三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三)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期限。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而申请适当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人民法院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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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