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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1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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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除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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