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Work AI / 法规库
消息通知全部已读
已完成
合同审查任务已完成
《技术服务合同》共发现 12 处风险,其中高风险 3 处
10 分钟前
待处理
额度不足提醒
剩余点数低于 200,建议及时充值以免任务中断
2 小时前
帮助中心
怎么用 AI 审查合同3 步 额度怎么计算与充值点数 文书起草支持哪些格式Word
遇到问题?联系客服 400-808-0102(工作日 9:00–18:00)
界面语言
访

法规库

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库 · 书架式浏览,像翻书一样连续读完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文

← 返回书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宽度 字号 光线 纸色
AI 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现行有效条文全文(26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二)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三)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四)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五)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三)担保金额; (四)担保期限; (五)担保责任;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海关履行职责,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 (二)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