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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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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7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