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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文原文(第五编·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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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