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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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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条文全文(30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八条
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九条
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