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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4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2011年1月8日删除)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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