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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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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现行有效条文全文(2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七条
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