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Work AI / 法规库
消息通知全部已读
已完成
合同审查任务已完成
《技术服务合同》共发现 12 处风险,其中高风险 3 处
10 分钟前
待处理
额度不足提醒
剩余点数低于 200,建议及时充值以免任务中断
2 小时前
帮助中心
怎么用 AI 审查合同3 步 额度怎么计算与充值点数 文书起草支持哪些格式Word
遇到问题?联系客服 400-808-0102(工作日 9:00–18:00)
界面语言
访

法规库

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库 · 书架式浏览,像翻书一样连续读完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文

← 返回书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宽度 字号 光线 纸色
AI 速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现行有效条文全文(26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依照本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可以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