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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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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1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本解释 第二条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交易的;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 第八十条 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但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按照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的有明确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且相关合同、指令、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 第四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刘帆 --> --> 相关报道 --> --> --> --> -->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3bc6daf91f4e9e750e2a074ad3ea1be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