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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35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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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侵权人因实施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的;
(二)排放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环境的;
(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
(五)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
(一)同一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
(二)不同损害应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索赔。
本规定所称不同损害,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中不同种类和同种类但可以明确区分属不同机关索赔范围的损害。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决定是否作出禁止令:
(一)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
(二)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超过禁止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三)禁止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第一审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损失;
(四)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五)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恢复费用,限于现实修复实际发生和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定和实施修复方案和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预防措施费用和调查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责任人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恢复措施,其主张相应减少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侵权人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海洋生态形成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因船舶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折价,并据此请求接管经营抵押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认定收入损失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合理认定。
受损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收入损失,请求赔偿合理措施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其避免发生的收入损失数额为限。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且该案原告已经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除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原告未主张应急处置费用,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主张责任限制的,应当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现金方式设立的,基金数额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影响他人取水、捕捞、狩猎、采集等日常生活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请求人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活动位于或者接近生态环境受损区域;
(二)请求人的活动依赖受损害生态环境;
(三)请求人的活动不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替代成本过高;
(四)请求人的活动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
根据国家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活动,请求人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时未取得许可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可以将有关证据特定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参与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证据特定化的要求。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判断。
有关证据虽未由对方当事人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关证据由其控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航行于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的油轮和非油轮。其中,油轮是指为运输散装持久性货油而建造或者改建的船舶,以及实际装载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其他船舶。
(二)油类,是指烃类矿物油及其残余物,限于装载于船上作为货物运输的持久性货油、装载用于本船运行的持久性和非持久性燃油,不包括装载于船上作为货物运输的非持久性货油。
(三)船舶油污事故,是指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或者虽未泄漏油类但形成严重和紧迫油污损害威胁的一个或者一系列事件。一系列事件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视为同一事故。
(四)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是指海事事故中泄漏油类或者直接形成油污损害威胁的船舶一方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
(五)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申请设立的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规定的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规定的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的规定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对于不同损害,可以由各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分别提起诉讼;索赔人共同起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是否按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第八条 的规定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责任人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前款规定的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定。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写明效力期间及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内容)。
二、……(若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不止一项,依次写明)。
(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禁止令时用。
2.当事人申请诉中禁止令的,案号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号相同,为(××××)……民初……号;若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诉中禁止令的,案号则为二审案号。
3.禁止令的效力期间原则上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止;人民法院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了具体的效力期间,亦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确。期间届满,禁止令自动终止。
附件2:民事裁定书(诉前禁止令用)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行保……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因被申请人×××…(写明具体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写明申请作出禁止令的具体请求事项)。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符合作出禁止令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写明效力期间及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内容)。
二、……(若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不止一项,依次写明)。
(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禁止令时用。
2.当事人申请诉前禁止令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编立案号(××××)……行保……号。
3.禁止令的效力期间原则上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止;人民法院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了具体的效力期间,亦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确。期间届满,禁止令自动终止。
附件3:民事裁定书(解除禁止令用)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裁定,准予×××的禁止令申请。××××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基于据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发生变化为由,请求解除禁止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是否符合解除禁止令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写明需要解除的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
二、……(若需解除的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不止一项,依次写明)。
(如不符合解除禁止令条件的,写明:“驳回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解除禁止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禁止令效力期间内,因据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发生变化,依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前解除禁止令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因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而解除已作出的禁止令、 第十一条 第一款因申请人未在法定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而解除禁止令的,可参照本样式调整相应表述后使用。
3.若一审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则采用一审案号(或之…);若二审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则采用二审案号;若系针对申请人在诉前禁止令作出后三十日内未起诉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的,则采用原禁止令案号之一。
4.解除裁定生效后,依据原裁定制作的禁止令自动终止。
附件4:禁止令(张贴公示用)样式
××××人民法院
禁止令
(××××)…民初…号/(××××)…行保…号
×××(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以你(你单位)……(申请理由)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作出禁止令。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现责令:
……(裁定书主文内容)。
此令。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张贴以及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时用。
2.如系诉中禁止令,案号与正在审理案件案号相同,如系诉前禁止令则案号为(××××)……行保……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予以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林木流转;
(五)林地、林木担保;
(六)林地、林木继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林地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 第二百零八条 的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的规定请求行为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一)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利用该设施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通知侵权人参加诉讼。
被侵权人仅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故意出具失实评价文件的;
(二)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人就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损失、费用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完成,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 · 共 44329 条 · 来源: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