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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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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条文全文(9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法规库 · 现行有效
共 44329 条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行有效法律文本 共 44329 条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认定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全国人大 中央政府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 澳门特区检察院 --新闻媒体--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法治日报 检察日报 人民公安报 人民法院报 方圆 人民检察 光明网 法制网 正义网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普法网 --检察新媒体-- 检察新媒体 检察日报数字报 正义网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 中国检察网 电脑版 | 手机版 -->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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