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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15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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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 第一条 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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