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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现行有效条文全文(8 条)。页面提供逐条原文、章节目录与实务要点,支持关键词检索与 AI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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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29 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一)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三)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关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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