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判决文书
判决文书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郑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1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12)金民一初字第3576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金民一初字第3576号

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喜荣。

被告许某。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喜荣,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结婚。××××年××月××日生女儿郑某乙,××××年××月××日生儿子郑某丙。虽然儿女双全,但被告无端猜疑,无事生非,经常为小事吵架,造成感情破裂,无法沟通,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已不能继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从来没有吵过架,被告感觉双方感情尚可。原告说无端猜疑是没有的事,生气更不可能。两小孩一个也不给原告,原告从小都不管小孩。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婚姻档案证明,证明结婚时间。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郑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丙。

2、原告称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破裂。被告称婚前婚后感情都挺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尚且年幼,需要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夫妻之间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家庭的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