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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v1.0 生效日期 2026-11-01 使用前需勾选同意 共 13 章

一、引言

法律会客厅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深知个人信息对你的重要。本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处理你的个人信息。

本政策说明:本平台收集哪些信息、为何收集、如何使用与保护、与谁共享,以及你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核心承诺:

  • 只收集实现具体功能所必需的信息,不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信息;
  • 不向第三方出售你的个人信息;
  • 案件材料仅在为你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向经你选定或确认的承办律师披露;
  • 你可以随时查阅、更正、删除你的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

二、适用范围

2.1 本政策适用于本平台网站、移动端页面、小程序及通过 API 提供的全部服务。

2.2 本政策不适用于入驻律师、合作机构独立向你提供的服务,也不适用于第三方网站。第三方处理你的信息时,适用其自身的隐私政策。

三、我们收集的信息

3.1 账号与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密码(加密存储)、昵称、头像、微信开放平台标识(你选择微信登录时)。你申请开具发票或购买企业套餐时,还需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信息。

3.2 律师入驻信息(仅在你申请入驻时):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执业证号、执业机构、执业年限、专业领域、执业证与机构证明照片、收款账户信息、执业责任保险信息。

3.3 服务内容信息:你在咨询、问答、文书起草、合同审查、案件委托中提交的事实描述、诉求、上传的合同与证据材料、与律师的沟通记录、律师出具的意见与文书。

3.4 交易与支付信息:订单编号、服务项目、金额、支付渠道、支付状态、退款记录、发票信息。本平台不收集、不存储你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支付凭证信息,上述信息由支付机构直接处理。

3.5 设备与日志信息:设备型号、操作系统、浏览器类型、IP 地址、访问时间、访问页面、点击记录、搜索关键词、错误日志。用于安全保障、故障排查与服务质量分析。

3.6 客服与投诉信息:你与客服的通话录音(如你同意)、聊天记录、投诉内容及处理过程。

3.7 敏感个人信息:案件材料中可能包含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金融账户、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犯罪记录等敏感个人信息。此类信息仅在你主动上传时收集,且仅用于办理你委托的具体法律事务。

四、个人信息收集清单

  • 注册登录:手机号、验证码、密码 → 创建账号、身份识别 → 手机号(必填)
  • 微信登录:微信标识、昵称、头像 → 便捷登录、账号关联 → 微信标识(必填)
  • 实名与发票:姓名、证件号、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合规审查 → 姓名与证件号(开票时必填)
  • 律师入驻:执业证、执业机构、身份证明 → 资质核验、向社会公示 → 执业信息(必填,部分公开展示)
  • 法律咨询:问题描述、材料文件 → 生成答复、律师办理 → 你主动提供
  • 案件委托:案情、证据、对方当事人信息 → 律师办理案件 → 你主动提供
  • 支付:订单信息、支付渠道返回的交易号 → 完成收款、退款、对账 → 支付时必填
  • 安全保障:IP、设备标识、访问日志 → 风控、防刷、审计 → 自动收集
  • 消息通知:手机号、站内信 → 案件进度、支付结果提醒 → 手机号(必填)

五、我们如何使用信息

5.1 履行合同:完成注册、撮合律师、办理案件、结算费用、开具发票。

5.2 安全保障:识别异常登录、防范刷单与欺诈、处置违法违规内容、留存审计日志。

5.3 改进服务:统计功能使用情况、分析页面性能、优化检索与推荐效果。用于此类目的时,本平台将优先使用去标识化、 aggregation 后的数据。

5.4 智能服务:你提交的咨询内容可能被用于生成答复。除下列情形外,本平台不会将你的咨询内容用于训练对外提供服务的模型:你明确勾选同意;或内容已经过不可逆的去标识化处理且无法重新识别到个人。

5.5 法律义务: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取数据;依法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5.6 告知与同意:向你发送服务通知、协议更新提示。向你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前,本平台将单独取得你的同意,你可以随时退订。

六、委托处理、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

6.1 委托处理:本平台委托以下类型的服务商处理信息,并与其签订数据处理协议、约定处理目的与安全义务:

  • 云服务器与对象存储服务商(数据存储);
  • 短信服务商(发送验证码与案件提醒,仅传递手机号与短信内容);
  • 支付机构(完成收款、退款,仅传递订单号与金额);
  • 人工智能模型服务商(生成智能答复与文书);
  • 数据备份与安全服务商。

6.2 向承办律师披露:你提交案件委托后,本平台将把你的称呼、联系方式、案情描述与上传材料提供给承办律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这是完成委托所必需。你选择“面议”方式的,案件基本信息会在撮合池内对入驻律师可见,你可在提交时选择隐去联系方式。

6.3 向监管与司法机关披露:仅在收到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或为保护你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必需时,按最小必要原则提供。

6.4 转让:本平台发生合并、分立、收购或破产清算涉及个人信息转让时,将告知你接收方信息,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受本政策约束;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的,将重新取得你的同意。

6.5 公开披露:除法律法规要求或你明确同意外,本平台不公开披露你的个人信息。入驻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号、专业领域、服务评价属依法公开的执业信息,不属于本条限制范围。

6.6 本平台不会出售你的个人信息。

七、Cookie 与同类技术

7.1 本平台使用 Cookie、LocalStorage 等技术保存登录状态、界面偏好与安全令牌。

7.2 你可以在浏览器中清除或禁用 Cookie,但可能导致登录状态无法保持、部分功能不可用。

7.3 本平台不使用第三方广告跟踪 Cookie。使用统计工具时,采集的数据为聚合数据,不含可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八、信息的存储

8.1 存储地点:你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平台不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将依法履行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取得单独同意等程序。

8.2 存储期限:本平台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账号信息:账号存续期间,注销后三十日内删除或匿名化;
  • 交易与订单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税收征管与电子商务法要求);
  • 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案件材料:委托关系终止后保存三年,涉及诉讼时效延续的按实际需要延长;
  • 通话录音:自录制之日起六个月。

8.3 超出保存期限的,本平台将删除或作匿名化处理;因技术上难以立即删除的,将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九、信息安全

9.1 本平台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措施:传输层 HTTPS 加密、密码加盐哈希存储、数据库访问最小权限、后台操作审计、敏感字段脱敏展示、定期备份与恢复演练。

9.2 本平台实行分级授权,仅因履职需要的人员可访问你的信息,并受保密义务约束。

9.3 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本平台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向你告知事件情况、可能影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与你可采取的防护建议;同时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9.4 请注意:互联网环境不存在绝对安全。请勿在公开渠道发布你的账号、密码、验证码或案件敏感信息。

十、你的权利

10.1 查阅与复制:你可在“账号中心”查看账号资料、订单、案件与消息,并可申请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10.2 更正与补充:发现信息有误的,可自行修改或联系客服更正。律师执业信息需经核验后修改。

10.3 删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可以要求删除:处理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本平台停止提供服务;你撤回同意;本平台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 撤回同意:你可随时撤回对非必要信息处理的同意(如营销推送、内容用于模型训练)。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

10.5 注销账号:在“账号中心 — 安全设置”提交注销申请。注销后账号不可恢复,未消费余额按《退款与取消规则》处理,在办案件需先完成交接。

10.6 转移: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你可以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你指定的处理者。

10.7 解释说明:你可以要求本平台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0.8 上述请求可通过本平台客服入口或本政策末尾邮箱提出。本平台将在收到请求并核验身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答复不满的,你可以向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未成年人保护

11.1 本平台服务面向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本平台服务,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注册并同意本政策。

11.2 本平台不会主动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发现未经监护人同意收集的,将及时删除。

十二、政策更新

12.1 本政策更新时,本平台将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标注更新日期与版本号。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发生实质变化的,将重新取得你的同意。

12.2 你可在本页顶部查看当前版本号与生效日期,历史版本可向客服申请调取。

十三、联系我们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行使权利,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平台客服入口:“账号中心 — 帮助与客服”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邮箱:以本平台公示的联系方式为准
  • 通信地址:以本平台备案主体公示地址为准

本平台将在收到你的请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政策为示范文本,正式上线前应由平台运营方委托执业律师结合实际数据处理活动(尤其是模型训练、跨境传输、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作最终审定,并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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