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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甲、晋某乙与李某、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1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80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80号

原告晋某甲。

原告晋某乙。

法定代理人晋某甲。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满。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梁满。

原告晋某甲、晋某乙与被告李某、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某甲、晋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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