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判决文书

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军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3900号

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981358。

法定代表人杨明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子晗、刘书峰(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厂,男。

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军厂物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军厂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立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